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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单位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31 发布来源: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沙稽决字【2020】0007号
当事人: 大连春柳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王钦国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工业园区D号
我中心于2020年07月06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05年06月至2016年08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 17009.9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0年12月03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沙稽通字【2020】0010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英威 王宇 联系电话:846521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4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沙稽决字【2020】0006号
当事人: 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丽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50-22-20
我中心于2020年09月22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3年08月至2020年06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 33384.8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0年12月01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沙稽通字【2020】0009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英威 王宇 联系电话:846521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14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沙稽决字【2020】0005号
当事人: 大连鹏宇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杰
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339号
我中心于2020年07月24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2年04月至2014年09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11986.8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0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沙稽通字【2020】0007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英威 王宇 联系电话:846521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14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庄稽决字【2020】0002号
当事人: 庄河市长岭镇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初海燕
住所地:大连市庄河长岭镇庙下委56号
我中心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3年07月至2018年1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11436.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庄稽通字【2020】000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万良 张丽艳 联系电话:89708388
地 址: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33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8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庄稽决字【2020】0002号
当事人: 庄河市太平岭乡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刘颖新
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太平岭乡太平岭村
我中心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3年07月至2017年11月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共计 11940.48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庄稽通字【2020】000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万良 张丽艳 联系电话:89708388
地 址: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337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28日